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志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晋1121民初1835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志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诉宋志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1)晋1121民初18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宋志苗立即支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579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凤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