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玉生,王欣楠,龙宏岩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欣楠、龙宏岩: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玉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在住所地居住,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欠款人民币3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