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圣,童海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榆林市凤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824民初128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童海轮:本院受理原告李圣诉你与榆林市凤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21)皖082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童海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李圣支付工程款64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二、驳回李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8元,由童海轮负担;公告费600元,由童海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