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毕林,郎圣清, 四川耀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雷霆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604民初1190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耀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郎圣清:本院受理原告淮北市雷霆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耀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毕林、郎圣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604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四川耀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郎圣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北市雷霆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91705元;二、驳回原告淮北市雷霆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3元,原告淮北市雷霆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0元,被告四川耀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郎圣清负担209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