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荆华,荆艳, 沈阳轩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沈阳亿泰建筑外加剂厂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638号,(2021)辽0181执恢54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荆华、荆艳、沈阳轩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沈阳亿泰建筑外加剂厂与荆华、荆艳、沈阳轩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81执恢547号拍卖通知书;本院依法对荆华名下的坐落于新民市兴隆堡镇中兴路6号4-2-1、4-6-1,新民市兴隆堡镇中兴路6-1号4-6-1房产三套机选评估机构,已机选沈阳锦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房屋的评估机构,现向你公告送达沈房估诉字(【2021】第14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新民市兴隆堡镇中兴路6号4-2-1室评估价109766元,新民市兴隆堡镇中兴路6号4-6-1室评估价104057元,新民市兴隆堡镇中兴路6-1号4-6-1室评估价116636元;另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81执恢54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名下的坐落于新民市兴隆堡镇中兴路6号4-2-1、4-6-1,新民市兴隆堡镇中兴路6-1号4-6-1房产三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书有异议,须于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并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申请,本院将依法公开进行司法拍卖。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