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荆华,荆艳, 沈阳轩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亿泰建筑外加剂厂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638号,(2021)辽0181执恢54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法院
内容
荆华、荆艳、沈阳轩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沈阳亿泰建筑外加剂厂与荆华、荆艳、沈阳轩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81执恢547号拍卖通知书;本院依法对荆华名下的坐落于新民市兴隆堡镇中兴路6号4-2-1、4-6-1,新民市兴隆堡镇中兴路6-1号4-6-1房产三套机选评估机构,已机选沈阳锦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房屋的评估机构,现向你公告送达沈房估诉字(【2021】第14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新民市兴隆堡镇中兴路6号4-2-1室评估价109766元,新民市兴隆堡镇中兴路6号4-6-1室评估价104057元,新民市兴隆堡镇中兴路6-1号4-6-1室评估价116636元;另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81执恢54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名下的坐落于新民市兴隆堡镇中兴路6号4-2-1、4-6-1,新民市兴隆堡镇中兴路6-1号4-6-1房产三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书有异议,须于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并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申请,本院将依法公开进行司法拍卖。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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