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永志,郭红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红来:原告陈永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缺席判决,现依法向你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上诉法院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