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山长大,山长轩,田刚,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新经纬置业有限公司 ,沈阳乐府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181民初54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乐府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辽宁新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山长大、田刚:本院受理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乐府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辽宁新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山长大、山长轩、田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辽0181民初5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民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