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建军, 康平县康平镇符明山蔬菜点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辽0123民初273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
内容
朱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平县康平镇符明山蔬菜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辽0123民初2739号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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