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权, 康平县金裕达农资销售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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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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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权:本院受理原告康平县金裕达农资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