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春艳,纪忠伟,王凤玲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纪忠伟、王凤玲:本院受理原告王春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