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为政,张铧,丁向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503民初46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铧、丁向阳:本院受理原告陈为政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503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为政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张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为政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4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止;三、驳回原告陈为政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张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