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凯, 金哆哆(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邹平高新杰润食品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305民初4420号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哆哆(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邹平高新杰润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王凯诉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退回原告货款人民币318元;二、被告赔偿原告318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检测费1800元。因采取法定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05民初442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通知书、告知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并定于2021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视为你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