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仲瑚,曹淑萍,邹平艳,孔素玉,贾仲莲,贾仲玲,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肃北县德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衡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民初52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衡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肃北县德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仲瑚、曹淑萍、邹平艳、孔素玉、贾仲莲、贾仲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衡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肃北县德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贾仲瑚、曹淑萍、邹平艳、孔素玉、贾仲莲、贾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甘0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甘肃衡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146925.59元,利息6448209.5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及2020年5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35‰计付);二、被告肃北县德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贾仲瑚、曹淑萍、邹平艳、孔素玉、贾仲莲、贾仲玲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47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9776元,由被告甘肃衡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肃北县德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贾仲瑚、曹淑萍、邹平艳、孔素玉、贾仲莲、贾仲玲共同承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