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龙锦,严昌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昌乐: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龙锦与被告严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严昌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龙锦借款本金49541.67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严昌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