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宫伟海, 大连市甘井子区新莱阳钢管物资经销处 ,大连诚纳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2868号 |
案由 |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市甘井子区新莱阳钢管物资经销处、宫伟海: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诚纳会计代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给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6,900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