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宫伟海, 大连市甘井子区新莱阳钢管物资经销处 ,大连诚纳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市甘井子区新莱阳钢管物资经销处、宫伟海: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诚纳会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新莱阳钢管物资经销处、宫伟海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服务费6,9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66.88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6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00分在本院18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