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海华经营部,张旭东, 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射阳县惠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射阳县惠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海华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191民初374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射阳县惠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海华经营部、射阳县惠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张旭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县惠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海华经营部、射阳县惠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张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射阳县惠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208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4208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70元,减半收取为46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35元,由被告射阳县惠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