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辛俊凯,赵培彪,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624民初70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俊凯、赵培彪: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与被告辛俊凯、赵培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624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辛俊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车辆损失17838.8元。二、赵培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车辆损失7645.2元。如果辛俊凯、赵培彪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已预交),由辛俊凯负担307元,由赵培彪负担13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