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俊贺, 阳曲县红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362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俊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你和阳曲县红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晋0106民初36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王俊贺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21074.74元及利息2943.40元合计124018.14元(截止2020年11月20日)及至被告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所有未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产生的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二、判令王俊贺对原告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对太原市阳曲县安镇街12号红全佳苑小区1号楼2单元801室房产登记设立、实现抵押权利、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判令被告阳曲县红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实现其债权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2021)晋0106民初3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