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石军, 阳曲县红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晋0106民初353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内容
阳曲县红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石军、阳曲县红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晋0106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1年6月20日的借款本金152239.48元、利息(包含罚息、复利)12935.75元及自2021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罚息、复利利率均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借款利率为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收50%,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遇调整则逾期借款利率相应调整;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阳曲县红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阳曲县红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军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9元由被告石军、阳曲县红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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