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郜俊生,武根桃,郜鹏,高婧,李二毛,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太原市鸿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清徐县仁通宝交通设施制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晋0106民初6540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郜俊生、武根桃、郜鹏、高婧、李二毛:本院受理了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太原市鸿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清徐县仁通宝交通设施制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晋0106民初6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原市鸿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00000元及以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二、被告郜俊生、武根桃、郜鹏、高婧、李二毛对被告太原市鸿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清徐县仁通宝交通设施制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太原市鸿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38090元,由被告太原市鸿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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