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德生,李志强, 山西东日盛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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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志强、山西东日盛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德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1450元,截止2020年10月20日的利息24578元,以及2020年10月21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1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