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江涛,薛伟,石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21民初566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伟、石昭:本院受理原告刘江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2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薛伟、石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刘江涛培训费10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