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秀芳,程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602民初170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龙: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602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程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秀芳货款人民币5790元。二、驳回原告张秀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