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蚌埠市大新发运输有限公司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福州秉宸物流有限公司长沙晟韵货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福州秉宸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长沙晟韵货运有限公司、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蚌埠市大新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与被告福州秉宸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长沙晟韵货运有限公司、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蚌埠市大新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福州秉宸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4507.5元;二、判决被告长沙晟韵货运有限公司、被告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被告蚌埠市大新发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4507.5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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