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建功,陆宝,周海微,陆敏,郑征宇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181民初7317号,(2021)闽0181民初7317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内容
陆宝、周海微、郑征宇、陆敏(陆宝的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通仙路43号。陆宝的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周海微的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通仙路43号。周海微的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郑征宇的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金沙路38弄9号。郑征宇的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陆敏的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通仙路43号。陆敏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功与被告陆宝、周海微、陆敏、郑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决定于2021年12月23日9时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7317号民事裁定书、(2021)闽0181民初7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闽0181民初7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陆宝、周海微、陆敏、郑征宇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万元,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陆敏名下坐落于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通仙路43号(八村)的房产【产权证号:浙(2019)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16193号】,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三、预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陆宝、周海微名下坐落于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999号铂金首府花园8幢1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浙(2016)乐清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94号】,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闽0181民初7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1)闽0181民初7317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倒数第5行 “三、预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陆宝、周海微名下……”更正为“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陆宝、周海微名下……”。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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