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建功,陆宝,周海微,陆敏,郑征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7317号,(2021)闽0181民初7317号之一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宝、周海微、郑征宇、陆敏(陆宝的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通仙路43号。陆宝的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周海微的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通仙路43号。周海微的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郑征宇的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金沙路38弄9号。郑征宇的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陆敏的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通仙路43号。陆敏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功与被告陆宝、周海微、陆敏、郑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决定于2021年12月23日9时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7317号民事裁定书、(2021)闽0181民初7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闽0181民初7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陆宝、周海微、陆敏、郑征宇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万元,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陆敏名下坐落于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通仙路43号(八村)的房产【产权证号:浙(2019)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16193号】,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三、预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陆宝、周海微名下坐落于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999号铂金首府花园8幢1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浙(2016)乐清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94号】,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闽0181民初7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1)闽0181民初7317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倒数第5行 “三、预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陆宝、周海微名下……”更正为“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陆宝、周海微名下……”。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