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建功,陆宝,周海微,陆敏,郑征宇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内容
陆宝(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通仙路4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周海微(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通仙路4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郑征宇(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金沙路38弄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功诉被告陆宝、周海微、陆敏、郑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建功诉请判令:一、被告陆宝、周海微、陆敏、郑征宇偿还原告王建功借款1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4%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陆宝、周海微、陆敏、郑征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1年12月23日9时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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