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洪云,邹正涛,郑友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省盱眙县官滩镇杨岗村小洼组29号 邹正涛:本院受理原告薛洪云与被告邹正涛、郑友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郑友金应赔偿薛洪云各项损失175344元,扣除已支付的赔偿款15000元,剩余160344元赔偿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汇至薛洪云指定银行账户;二、邹正涛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薛洪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09元,由薛洪云负担650元(已预交),由邹正涛、郑友金负担345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