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聪跃,李文坤,夏燕红,陈瑞达,杜红琼,柏贵勤,刘仁彬,师伟,施琼花,叶茂华,许关翠,许燕,许慧,,张树莲,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国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曲靖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曲靖泰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乙强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典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73号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曲靖市麒麟区国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云南典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曲靖泰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乙强商贸有限公司、曲靖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树莲、许聪跃、李文坤、夏燕红、陈瑞达、杜红琼、柏贵勤、刘仁彬、师伟、施琼花、叶茂华、许关翠、许燕、许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国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云南典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曲靖泰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乙强商贸有限公司、曲靖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树莲、许聪跃、李文坤、夏燕红、陈瑞达、杜红琼、柏贵勤、刘仁彬、师伟、施琼花、叶茂华、许关翠、许燕、许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国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460489.14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本金1979623.99元、987240.15元、493625.00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云南典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国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贷款承担保证金质押担保责任。三、被告许聪跃、张树莲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00万元内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受偿(抵押物位于曲靖市王家山看守所两侧(警苑花园)49幢第1-3层5号房屋,权属证明: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2013307666号、第2013307667号)。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68元,由曲靖市麒麟区国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云南典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许聪跃、张树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