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刚志,罗城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闽0802民初8402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城宝:本院受理张刚志诉罗城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802民初84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1.罗城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刚志租金2330元、赔偿空调损失3000元、洗衣机损失1000元、防盗门周边修复500元;2.案件受理费25元,由罗城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