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卓廷厚,高雪琴,潘清寿,潘清华,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华天恒芯半导体(厦门)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闽02民初587号
案由
抵押权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雪琴:本院受理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华天恒芯半导体(厦门)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卓廷厚、高雪琴、潘清寿、潘清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民初587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12,000,000元,一次性回购原告持有的华天恒芯半导体(厦门)有限公司全部股权;2.判令华天恒芯半导体(厦门)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12月6日尚未支付的投资收益311,025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原告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投资收益,计算方式为:以仍未支付的股权回购款112,000,000元×投资收益率1.2%×实际逾期支付天数÷360;(暂计至起诉日,为294,933.33元)3.判令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就华天恒芯半导体(厦门)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投资收益向原告承担补足义务;4.判令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自2020年7月3日起至股权回购款、投资收益、违约金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投资总额1.6亿元及根据《投资合同》约定应获得的投资收益12,955,800.00元,共172,955,8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20,408,784.40 元)5.判令卓廷厚、高雪琴、潘清寿、潘清华对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3、4项债务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原告有权就深圳市德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票行使质押权,并以该1,500万股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上述第1、3、4项债务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7.判令原告有权就华天恒芯半导体(厦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翔安区翔安高技术产业基地市头路与舫阳南路交叉口西南侧X2016G05-G地块行使抵押权,并以该地块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上述第1、3、4项债务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8.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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