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范国珍,吴田珍,戴瑞金,戴国荣,范瑞龙,唐丽琼,范国添, 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川市兴庆区国强木材经营部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银川市兴庆区国强木材经营部、范国珍、吴田珍、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戴国荣、范瑞龙、唐丽琼、范国添:本院受理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国强木材经营部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6万元及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截止2019年3月7日,应付利息47431.12元,本息合计1407431.12元;2.请求判令被告范国珍、吴田珍、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戴国荣、范瑞龙、唐丽琼、范国添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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