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赖波, 昆山市玉山镇远和电瓶车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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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赖波:本院受理昆山市玉山镇远和电瓶车商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