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翁金龙,翁玉山,翁青华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翁青华:本院受理上诉人翁金龙、翁玉山与被上诉人翁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