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海燕,周志国, 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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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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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志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燕、周志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海燕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33671.85元及代偿利息(以33671.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海燕支付原告违约金14977元;3.判令被告陈海燕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2500元;4.判令被告周志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本案由审判员吴菓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2月1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