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南平鹭燕医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公示催告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催1号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闽0203民催1号申请人南平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嘉禾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南平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3080005396048891,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3月14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21862元、出票人为南平鹭燕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登报之日起60日。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