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坤,代忠,卢天秀,唐华,周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黔0102民初1307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代忠、周飞:本院受理原告李坤诉代忠、卢天秀、唐华、周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02民初130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代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坤工程款58210元及截止至2017年12月25日的利息21790元,共计80000元;二、被告代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坤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582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欠付的工程款实际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李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代忠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