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维鸿,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4352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维鸿诉你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高维鸿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高维鸿2020年9月租金2260元及违约金2260元,共计4520元;三、驳回原告高维鸿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