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兴慧, 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13民初509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兴慧(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13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兴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6574.31元;二、被告刘兴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根据代偿情况分别计算:2016年9月30日代偿的2396.72元的违约金自代偿之日起按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20年2月28日代偿的2418.21元及2020年9月27日代偿的1759.38元的违约金自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之日止);三、被告刘兴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刘兴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公告费260元,尚未发生的公告费待实际发生后,凭有效票据亦由被告刘兴慧承担;五、驳回原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