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俊钢,刘恒, 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民终7398号,(2020)辽0204民初4193号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刘恒:本院受理上诉人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俊钢、刘恒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刘恒送达本院(2021)辽02民终73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924元,退回上诉人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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