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俊钢,刘恒, 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终7398号,(2020)辽0204民初4193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恒:本院受理上诉人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俊钢、刘恒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刘恒送达本院(2021)辽02民终73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924元,退回上诉人沈阳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