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涂慧,杨玉茹,杨海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74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海辉:本院受理(2021)桂0102民初7483号原告涂慧与被告杨玉茹、杨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玉茹、杨海辉向原告涂慧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杨玉茹、杨海辉向原告涂慧支付利息(计算方式:1、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7233.33元;2、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驳回原告涂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7元,保全费1123.33元,合计2480.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玉茹、杨海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