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潘成卫,周二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皖0321民初608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成卫、周二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潘成卫、周二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321民初6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潘成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6171.39元;二、驳回原告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潘成卫负担3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