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霍五平,张海艳,刘鹏伟,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263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霍五平、张海艳、刘鹏伟: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告霍五平、张海艳、刘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令:1、被告霍五平、张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返还贷款本金11975.7元,支付截止2020年8月6日的利息461.65元、罚息11891.38元、复利528.34元,以及支付自2020年8月7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9.05‰计算的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9.05‰计算的复利。(每年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的24%为限)2、被告霍五平、张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961.17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390元,共计1080元,由被告霍五平、张海艳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6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