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子东,张建花,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104民初688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子东、张建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04民初6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杨子东、张建花于2013年1月2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于2021年10月7日解除;二、被告杨子东、张建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254802.88元,利息2111.1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11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对被告杨子东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益民巷税苑小区6号楼4单元101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38元,由被告杨子东、张建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701室(电话5170837)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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