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殷春荣,赵洋,姜丽萍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津0103民初149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洋(xxxxxxxxxxxxxxxxxx)、姜丽萍(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殷春荣诉你们 (2021)津0103民初149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2、二被告向原告偿还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度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6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