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翟志娟,托克托县宏迪汽车运输有限公淄司,安存文,李双全,赵志芳,安紫轩,安子阳,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托克托县宏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托克托县宏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翟志娟与被告托克托县宏迪汽车运输有限公淄司、安存文、李双全、赵志芳、安紫轩、安子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该案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