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化明强,刘敏, 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固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化明强、刘敏:本院受理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诉被告化明强、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2民初747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