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成飞,朱海, 江苏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海、江苏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成飞诉被告朱海、江苏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79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产生的利息(利息以379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山路新址)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