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文锋,王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824民初266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欢:本院受理原告张文锋与被告王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24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文锋支付所欠货款5979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被告王欢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