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芳,张振中, 安徽国一堂药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602民初388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国一堂药业有限公司、张振中:本院受理原告赵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602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徽国一堂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芳货款89952元;二、驳回原告赵芳对被告张振中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4元,由安徽国一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